您所在的位置:温州吊车出租 > 吊车新闻 > 吊车租赁 > 吊装作业的安全规范
吊车租赁

吊装作业的安全规范

作者:吊车出租 来源: 日期:2016/7/13 17:22:46 人气:40 评论:0 标签:

吊装作业时,必须分工明确、坚守岗位,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,统一指挥。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,室外作业遇到大雪、暴雨、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,应停止作业。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,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,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。作业前,应对起重吊装设备、钢丝绳、揽风绳、链条、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,必须保证安全可靠,不准带病使用。

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。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《吊装安全作业证》。《吊装安全作业证》格式。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,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。吊物虽不足40吨重,但形状复杂、刚度小、长径比大、精密贵重,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,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。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,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。各种吊装作业前,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,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。

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,吊具、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,严禁超负荷运行。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,应检查制动器,用低高度、短行程试吊后,再平稳吊起。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、通行和工作。在吊装作业中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:指挥信号不明;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;斜拉重物;光线不足、看不清重物;重物下站人;重物埋在地下;重物紧固不牢,绳打结、绳不齐;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;重物越人头;安全装置失灵。

严禁利用管道、管架、电杆、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。未经机动、建筑部门审查核算,不得将建筑物、构筑物做为锚点。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、安全装置以及吊具、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,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。吊装前必须试吊,确认无误方可作业。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(履带吊车、轮胎吊车、桥式吊车等)进行作业时,除遵守本标准外,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。

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。在特殊情况下,必须随之升降的,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,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。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,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。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、揽风绳、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,并保持安全距离。

必须按《吊装安全作业证》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,严禁涂改、转借《吊装安全作业证》,变更作业内容,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。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,安全措施不落实,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,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。
本文网址:http://www.wzbj.cc/show.asp?id=384
新闻评论
发表评论
吊车新闻
联系我们

吊车出租有限公司

联系人:谢先生
电 话:13566276565
网 址:www.wzbj.cc
地 址:温州区域及全国